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单位**,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羁押期限;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间,在吉林市船营区中凯梦之城参与筹办、经营康健综合门诊过程中,编造办理医疗门诊营业执照等各种理由,多次诈骗康健综合门诊其他股东韩某某等人人民币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评估工作公告、申请医疗机构情况说明、个人投资入股合同、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徐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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