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天津德**公司**店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路**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南和区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微信添加被害人刘某甲(南和区**乡**村人)微信为好友。6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又添加蔡某某(江苏省徐州市**镇**村人,**公司法人代表,奶粉经销商)微信为好友,吕某某称要购买蔡某某的奶粉,后蔡某某把奶粉图片和价格通过微信发给了吕某某,吕某某向蔡某某订了7万元的奶粉。被告人吕某某对刘某甲称有一批奶粉要便宜处理,并将奶粉价格降低连同图片一起发给了刘某甲。最后吕某某和刘某甲商定奶粉价格总计是42100元。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从天津乘坐高铁到达保定。当日吕某某先让刘某甲向一个户名叫卞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转账500元定金,接着吕某某把装货视频和装货奶粉数量及金额发给了刘某甲,让刘某甲把剩余41600元货款也转账到卞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吕某某收到货款后失去联系。当日被告人吕某某先到建设银行保定分行自动取款机取了400元,后又到附近茂业百货超市内的百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梦金园金店内消费22200元购买了一条金项链,购买金项链后就近到建设银行ATM机分四次提取19500元,随后被告人吕某某乘出租车回到天津。被告人吕某某将金项链以18100元的价格卖到天津一家黄金回收店内。被告人吕某某诈骗所得现金全部用来还债和零花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魏某某、刘某乙、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笑艳
2020年9月27日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附件:
1. 被告人吕某某羁押于邢台市南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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