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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2001********,汉族,石家庄市******专业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口罩的事实,使用自己的QQ(3107******)添加渑池县受害人陶海强的QQ(2183******),以可以卖给陶某某口罩为由,骗取陶某某60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电话131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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