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4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8月被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诈骗罪1998年5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2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被下城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被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下城区以冒充被害人亲友同事身份的方式进入老年被害人家中,骗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借钱、出车祸等各种急需用钱的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9 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同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本市下城区*路*号*室被害人诸某某家中,骗得诸某某2 500元。
2、同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本市下城区**弄*号*单元*室被害人翁某某家中,骗得翁某某4 000元。
3、同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本市下城区**巷*号*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骗得王某某3 000元。
同年6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祎青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