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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甲、罗某甲、李某甲、贺某某、唐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财富大酒店对面路边摆设摊位,以公司下乡抽奖送电脑的名义,诱骗他人参与抽奖,骗取他人2400元人民币。

2.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甲、罗某甲、李某甲、贺某某、唐某某、李某乙、刘某乙、陈某乙、凌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罗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东山街道长城换向器厂旁路边摆设摊位,以公司下乡抽奖送电脑的名义,诱骗他人参与抽奖,骗取他人4200元人民币。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叫来众人围住刘某甲等人,刘某甲等人被迫退还被害人4200元人民币。

3.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甲、罗某甲、李某甲、贺某某、唐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刘某乙、凌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罗某乙、陈某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荣光集团门口路边摆设摊位,以公司下乡送电脑的名义,诱骗他人参与抽奖,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5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到衡阳市蒸湘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票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刘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徐某某、李某甲、贺某某、唐某某、刘某乙、李某乙、谭某某、陈某甲、凌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7349****、1882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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