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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路乡**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艾米”的微信(微信号ll****12)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同城母婴用品交易信息,以网络母婴用品图片伪造成其家中所有的二手出让物品,并以市场价格三分之一的售价诱骗微信群内的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转账之后,将钱从该微信号提出,不再回复被害人也不再发货。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30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0元。

4.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60元。

5.2019年10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0元。

6.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60元。

7.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350元。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600元。

9.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750元。

1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50元。

1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260元。

1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80元。

14.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71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吕某某现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及捆绑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转账记录;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倪某某、傅某某、罗某某、叶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朱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邓某某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张弩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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