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在大冶市各乡镇,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电表开户等名义让被害人缴费,骗取费用,作案多起,诈骗数额累计为人民币1440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张某甲家养虾棚,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开户安装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900元。
2、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号汪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20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黑子”(身份不明)窜至大冶市**办事处**村**湾**道观,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骆某某骆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刘某甲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走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400元。
5、2019年12月15时7点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纪某甲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纪某甲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张某乙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元。
7、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号陈某甲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00元。
8、2019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号村民张某丙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安装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00元。
9、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号杨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元。
10、2019年12月25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郑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00元。
11、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余**湾周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00元。
12、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号刘某乙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00元。
13、2019年12月23日14时,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号饶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饶某某人民币400元。
14、2020年5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寺,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将电表从半山腰移至寺内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3000元。
15、2019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纪某乙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纪某乙人民币600元。
16、2020年1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陈某乙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安装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6元。
17、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乡**村**湾,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600元。
18、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贺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600元。
19、2020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堂,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释某某人民币1400元。
20、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湾吴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00元。
21、2020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大冶市**镇**村村民委员会**湾**号易某某家,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更换电表为由,骗取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汪某某、骆某某、刘某甲、纪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杨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刘某乙、饶某某、左某某、纪某乙、陈某乙、刘某丙、贺某某、释某某、吴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传良
检察官助理:陈 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一式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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