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疫情下市民对口罩需求量激增,通过“防疫物资全国供销群”、“医药品交流群”等微信群发布有大量一次性医疗口罩和N95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吕某某共计作案7起,骗得现金人民币55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口罩购买款1775元。
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甄某某口罩购买款1350元。
3.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口罩购买款100元。
4.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口罩购买款60元。
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口罩购买款1870元。
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阮某某口罩购买款275元。
7.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口罩购买款1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的家属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人口详细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甄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吕某某手机电子证据;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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