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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12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危险品押运证、危险品准驾证和提升驾驶证级别等,取得被害人马某某、徐某某等39人的信任,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2500元。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金额清单、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马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 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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