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配送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此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吕某某在没有能力帮助王某甲的情况下,谎称认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帮王某甲打赢官司以获取王某甲信任。后捏造开庭信息和时间,以需要支付诉讼费和公关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共计2.8万元人民币,并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7日中午,吕某某以需缴纳诉讼费为由,在本市鼓楼区四平路2-11号中国农业银行门口骗取王某甲现金1万元人民币;
2.2017年5月26日中午,吕某某以还需要缴纳诉讼费为由,在本市鼓楼区**园**室王某甲家中骗取王某甲现金1万元人民币。
3.2017年10月份,吕某某以办事情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在本市伍佰村华必和饭店骗取王某甲3千元人民币。
4.2018年夏天,吕某某以办事情需要请客吃饭为由,骗取王某甲5千元人民币。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品
检察官助理:陈志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取保受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81541****;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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