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2010年9月1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为他人参与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6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8月8日、2016年4月2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三千元、罚款四百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3月21日、2018年3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6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11月21日、201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6日、2012年11月17日、2014年8月5日、2015年2月5日、2016年4月23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4月10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2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2015年2月20日、2016年5月8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4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5年2月20日、2016年5月13日、2017年2月24日、2017年4月26日、2018年3月2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在宜兴市缤纷年代KTV向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宜兴市**镇**村**号被宜兴市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了汪建军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现汪建军已由本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良海
检察官助理 黄晋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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