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滕州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3月26日、同年9月26日、2015年3月20日、2018年1月8日、2020年5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2018年1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在滕州市多次向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5克,供上述人员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卖给党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李某某。
2.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王某某。
3.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党某某。
4.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党某某,并介绍袁某(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卖给于*。
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季**。
6.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卖给白**。
7.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0.1克冰毒卖给白**。
8.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 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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