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镇**村**队**号。因犯诈骗罪,2015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博白县凤山镇云心村叶氏祠堂门口处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白粉”,被伏击守候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并当场扣押毒资200元人民币。当场缴获的可疑毒品经过称净重0.201克。经检验,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昌茂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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