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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系**铁路集团分公司**工务段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市**区**站**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市**区**站**路**号**室,自己家中以450元的价格向本市吸毒人员薄某某(住**市**区**镇**村**号楼**室)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二人在吕某某家中将部分毒品海洛因吸食后,薄某某携带剩余毒品从吕某某家中离开,后侦查人员从薄某某处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称量净重0.16克。2019年11月13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以、通话清单、打款凭条、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扣押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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