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组**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村**栋**号。2008年7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6月17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吕某某逃跑,于2019年12月19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10日12时许,吕某某在萨拉齐镇**小区西大门以93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已判决)出售毒品海洛因10克。
2、2016年3月10日16时许,郭某某(已判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吕某某,再次向吕某某购买海洛因10克,约在萨拉齐镇**小区西大门交易,现场从吕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包,经鉴定净重为9.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2.书证: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称量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收据、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郭某某、云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书。
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康景川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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