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48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马拖佬”,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群众庞某某得知绰号“马拖佬”即被告人吕某某在贩卖毒品,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对方,双方约定邮寄送达。后庞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举报。同日,被告人吕某某将毒品邮寄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商店给庞某某,2020年6月1日下午,庞某某收到包裹后交给民警,民警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重0.1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6月16日,民警在东莞市长安镇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被告人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称重、取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凯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毒品、手机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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