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82********,汉族,技校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街**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月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对面的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将2颗疑似毒品疑“麻果”出售给程某某,后程某某将车开到新洲区**医院附近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将这颗“麻果”吸食了。

2020年1 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附近,以50元的价格,将1颗疑似毒品疑“麻果”出售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回到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将这颗“麻果”吸食了。

侦讯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2. 证人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 辨认笔录;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二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红兵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