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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727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洪南路“流行站”服装店内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吕某某贩卖的外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吕某某是怀孕的妇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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