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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贪污、受贿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63********汉族,在职研究生,中共党员,原河南省尉氏县港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尉氏县委常委(副县级),住郑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开封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开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因涉嫌贪污、受贿,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五起犯罪事实,数额共计人民币104.0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贪污55万元

1.骗取尉氏县委公款人民币35 万元

2014年,吕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尉氏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尉氏县委院内维修房屋、花坛、硬化地面过程中,通过安排施工方姚某某虚列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15万元;同年,在尉氏县委院内绿化、景观改造施工期间,通过安排施工方王某甲虚列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吕某某将上述35万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字画。

2.骗取中国中部电子商务港项目建设指挥部公款人民币20万

2016年,吕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港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任中国中部电子商务港项目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中国中部电子商务港项目建设指挥部以经费补贴名义为由向中部电子商务港发展有限公司拨款20万;该项拨款到位后,吕某某提供票据,通过该公司经理戴某某在公司财务部报销费用,骗取上述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二、涉嫌受贿49.03万元

1.收受陆某某、朱某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2年,吕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委常委、尉氏县委宣传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期间,接受尉氏县委宣传部文化教育科科长陆某某(副科级)、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朱某某请托提供帮助,并收受陆某某现金3万元,收受朱某某现金2万元。经过吕某某推荐,该二人于2013年5月被提拔。

2.索取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郎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4.0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吕某某在担任尉氏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任要庄拆迁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先后两次向要庄拆迁工程承办商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郎某某索要金伯利钻戒两枚,价值共计5万元;2018年,吕某某担任尉氏县港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让郎某某出资为其位于尉氏县鱼市街的自建房进行维修和装修,费用合计9.03万元。

3.索取赵某某、戴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5年,吕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港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得知北京中兴远志科技公司经理赵某某有到尉氏县港尉新区投资经商的意向后,以公车改革后用车不便为由向赵某某索要价值26.8111万元的本田奥德赛商务汽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注册在其妹夫李某某名下;2016年,吕某某以30万的价格把该车卖给中部电子商务港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戴某某。2019年5月,吕某某得知被开封市纪委监委调查的消息后,将30万元还给赵某某。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调查期间,吕某某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已将涉案款104.03万元主动上缴,由开封市监委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命审批表、尉氏县委楼前景观改造工程的协议书、记账凭证、经费申请报告、机动车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2.证人王某乙、姚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55万,数额巨大;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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