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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贪污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5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湖北省**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住武汉市武昌区**园**号**栋**单元**楼**室(同户籍所在)。2016年12月因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被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口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武汉**电视台(原武汉市**电视局武汉市**影视局)系中共武汉市委举办的事业单位。2004年底,武汉市**电视局成立**办公室(下简称**办),作为该局采编中心的下属部门,负责全国各卫星频道在武汉入网、落的收费及服务工作。武汉市**电视局按照卫星落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每年从落收入中返还一定比例作为**办经费。

被告人吕某某于2003年2月至2011年10月担任武汉**电视台(局)台(局)长。2007年底,李某甲武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在分别担任武汉市**局**中心主任、**办副主任期间,为从**办经费中多领取奖励,经共谋,二人隐瞒已按照年初商定的奖励标准实名领取了相应奖金的事实,明知时任武汉市**电视局局长的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不属于发放卫星落奖励的人员范围,经向被告人吕某某汇报后,决定以发放“落年终奖”的名义,向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武某某等人发放奖励。2007年底至2014年初,李某甲武某某指使**办工作人员陈某某采取以稿费、劳务费等名义虚列支出、伪造领款单的方式,从**办经费中套取资金人民币359万元。期间,2007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李某甲武某某套取资金向其发放“落年终奖”,仍从上述款项中分得人民币67万元。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调任湖北省**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底至2014年初,李某甲武某某仍按照被告人吕某某调职前的做法,继续向其发放“落年终奖”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该款项系李某甲武某某套取的资金仍据为己有。套取的人民币359万元中剩余的192万元由李某甲武某某各分得人民币96万元。

2018年7月10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指定武汉市口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同年11月8日,湖北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通知被告人吕某某其居住小区门口见面,武汉市口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其带至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办案点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家属向武汉市口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167万元,该款项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武汉广电机构情况说明、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职务任免文件及职责说明、湖北省监察厅、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2006年至2013年武汉**电视台财务预算报告书、2007年至2013年武汉市财政局批复武汉**电视台预算的函、入网合作协议、落协议、武汉市**电视台财务部关于“落收支”预决算的有关说明、2007年至2013年卫星落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关于卫星落收入分配及管理政策有关情况的说明、武汉**电视台财务部关于2006年至2014年落经费收入账目、武汉**电视台财务部关于2006年至2014年落经费支出账目、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武汉市口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胡某甲毛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胡某乙郭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顾某某熊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和另案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涉案款项人民币167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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