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贷款诈骗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9********,汉族,初中文化,餐饮类烧烤师,户籍所在地察右前旗**镇**村**户,租住于集宁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出具刑事拘留手续并网上追逃(2018年10月15日),于2019年8月3日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8月5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为满足个人虚荣心,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其同学张某某联系欲办理零首付贷款买车。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向察右前旗农商银行微贷事业部申请8.6万元、1.2万元两笔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吕某某使用虚假的职业、年收入、家庭住址及虚假的亲属姓名、手机号码等获批察右前旗农商银行贷款9.8万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将贷款购买的众泰SR7汽车在呼和浩特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上户手续(蒙A150**)。3月8日,吕某某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交给察右前旗农商银行,至此,吕某某与察右前旗农商银行的零首付抵押贷款购车正式完成。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购车11天后将贷款购买的众泰SR7汽车(蒙A150**)质押给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私人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归还了察右前旗农商银行三个月的本息贷款后再无还款,此后至案发(2018年7月),吕某某不但没有按时如期归还察右前旗农商银行的贷款,而且将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全部停用,人也不知去向,尚有90845元贷款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郭某某、何某某、吕某甲、樊某某、宋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讯问笔录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使用虚假的职业、年收入、家庭住址及亲属的姓名、手机号码等证明信息向察右前旗农商银行申请9.8万元的贷款用于购车,并在极短时间内将贷款所购车辆质押私人贷款公司变现后通过停用银行预留联系方式、销声匿迹的方式逃避履行按期还款义务,骗取银行贷款908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宇鹏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察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