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日照市**木业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村**组,住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村**组,案发前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8时许,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有限公司厂区内,被告人吕某某在该厂区北侧锯棚处驾驶装载机倒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处于装载机后侧的葛某某撞倒并辗轧,致使葛某某骨盆不稳定性骨折并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葛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葛某某1万元,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因疏忽大意而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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