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包商银行通辽分行**安支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今,被告人吕某某任包商银行通辽分行平安支行信贷员,负责贷款审核及发放、收回工作。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信贷管理职责,未对借款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违规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80万元。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信贷管理职责,未对借款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违规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贷款资料、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人民币1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东
检察员:白 静
2019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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