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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18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吊机工,住江阴市**镇**村**头**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7时许,被害人章某某开船运送黄沙至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八村西黄桥码头,雇佣被告人吕某某操作吊机将船上的黄沙吊至沙漏内,再由传送带将黄沙送至场地上。8时5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操作吊机的过程中疏于观察周围情况,未及时发现停留在沙漏内清理杂质的被害人章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直接将吊机抓斗内的黄沙倒入沙漏内,导致被害人章某某被埋,经送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符合窒息死亡。

事故后,被告人吕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江阴市黄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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