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期*号楼*单元***户,个体。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销售给王某军“老中醫”减肥胶囊(金色胶囊、绿色胶囊各30粒),价值人民币260元,其中金色胶囊销售金额130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王某军提供的从吕某某处购买的金色胶囊含有西布曲明药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运武
检察官助理:康丽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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