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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68********,汉族,小学毕业,安阳市北关区**保健店经营者,住该保健店,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文峰区**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 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许,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阳市解放大道被告人吕某甲经营的**保健店门市内查扣18盒名为“黄金伟哥”的性保健品,吕某甲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经鉴定,查扣的“黄金伟哥”内检出西地那非成份。西地那非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的“黄金伟哥”性保健品;2、被告人户籍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吕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吕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凯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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