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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镇,现住河北省磁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经营安丰乡乐天大药房期间,在未索取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书情况下从安阳仟穗商贸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一盒“黄金玛卡”(10小瓶)和一盒“美国黑金刚”(12小盒),两盒均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被告人吕某某为逃避食药监部门监管,将购进的“黄金玛卡”和“美国黑金刚”放到药房后院地下室内,销售的时候再取出。截止2019年9月21日被查获,被告人吕某某已销售“黄金玛卡”4小瓶、“美国黑金刚”8小盒,共非法获利232元。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被查获的“黄金玛卡”和“美国黑金刚”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另查明:2019年9月21日上午,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到安丰乡乐天大药房进行交办线索核查时对吕某某讲明利害后,吕某某将涉案“黄金玛卡”和“美国黑金刚”拿出,后民警口头将其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同案犯张某某等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到案情况说明;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公安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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