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石化**有限公司**部**组统计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在担任**石化**有限公司**部**组统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石化**有限公司绿化苗木供应商于某某、钮某某、崔某某谋取利益,先后89次非法收受于某某、钮某某、崔某某贿赂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7828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并将67828元人民币赃款交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明、证明、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钮某某、崔某某、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4.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对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石化**有限公司**部**组统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一张(含被告人吕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于某某、钮某某、崔某某、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刘某某询问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款人民币67828元暂存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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