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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潮南区胪岗镇**居委**路边的切纸工场内,利用工场的切纸机、压痕切线机对假冒的“CREED”、“Innisfree”牌化妆品商标标识进行加工、切割。2019年9月3日,执法部门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的切纸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CREED”牌化妆品商标标识16000个、假冒“Innisfree”牌化妆品商标标识9800个,以及全张切纸机1台、压痕切线机2台,并在现场将被告人吕某某现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商标标识均为假冒“CREED”、“Innisfree”注册商标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照片材料、未授权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等;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助他人加工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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