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春天,在其承包的位于镇赉县**村村北林地内开垦林地耕种玉米;经鉴定,林地林班为**林班**小班,林种为农田防护林,经用GPS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玉米面积21112平方米(31.65亩),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照片、现场方位图、卫星定位图、吕某某林权登记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江豆,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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