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业用地,在某县某镇某村村某组河坝建设商混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28亩,地类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地表地貌毁坏程度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吕某乙、马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企业信息登记、淅川县林业局证明等书证; 4.淅川县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孙 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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