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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92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财富中心第**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2018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自2015年5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集团”、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产品说明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100余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安局管头派出所民警查获,后于同日被押回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审查。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存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4.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书记员:刘欣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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