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惠通融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监,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3月6日、自2019年4月18日至5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自2019年6月14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617室等地,以惠通平安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通融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他人,通过业务员推销、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广东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净水厂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非法吸收10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截止案发,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关于惠通平安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战略合作协议、委托融资协议书、代理委托书、股权认购合同、股权认购书合同、宣传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员工签单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邢某某、郭某某、孙某甲、李某某、吉某某、邵某某、曲某某、孙某乙、苗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资料;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兵
2019年6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执行处所在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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