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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三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6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行政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单元**室,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2015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该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过侦查发现吕某某新的犯罪事实,被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某某被抓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由我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在青岛市黄岛区注册成立青岛**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变更为“青岛**恒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租赁**路117-2号405作为办公地点,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为融入更多的资金开展“过桥”业务并从中盈利,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通过代理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在黄岛区注册处成立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并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59号设立“**资产”沿街店面,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标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获得投资人的信任,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费申请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经查,2014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资产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沿街店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尊享增利型”理财产品,以年收益率8.2%至14.4%不等的高息回报、到期返还本金的承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合伙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书、投资确认函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吸收资金。同时,以支付18%的高额年利率为诱,向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等13名不特定公众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筹集资金。经山东齐鲁会计事务所审计,报案受害人共计24人,涉案金额916万元。截止2015年11月收回本金金额71万元,收取利息金额125.4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719.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企业登记信息、借款合同、合伙协议、宣传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封晓梅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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