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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5********,壮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20年9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射钉弹、不锈钢圆管、钢珠等物,并组装成射钉枪。2020年6月2日11时许,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村委**村养猪场将吕某某查获,并从其养猪场内缴获上述射钉枪和弹钢珠若干。经鉴定:该组装后的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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