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9日,吕某某将三只放了诱鸟和食物的打笼挂在自家院内的榆树上,用这三只打笼来猎捕野生鸟类。吕某某共捕获两只野生鸟类,一只黄鸟、一只麻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3.证人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罪的法定刑并结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吕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永娇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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