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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位于中牟县**镇**村西北角自家田地非法种植罂粟。直至2020年3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民警查处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吕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880株。后经河南省农业职业学院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系罂粟(幼苗)。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其所种植的罂粟进行了铲除,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河南省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峰

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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