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社**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社区**号**室的租房内通过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为企业或个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具体流程如下:先由客户向被告人吕某某发出删除负面信息的需求,吕某某随即将该客户需求发送到具体能删除信息的“上家”聊天群中,若“上家”确认接单并与吕某某谈好价格,吕某某在此价格基础上加价后向客户报价,客户同意后,就由吕某某联系的“上家”负责具体实施删除操作,客户确认结果后付款给吕某某,吕某某留取中间差价后再将剩余钱款支付给“上家”。截至案发,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收款等方式共计收取有偿删除信息服务费用人民币102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笔录;
5. 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近亲属为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萍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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