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5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成品油,销售金额21万余元。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马某某所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系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油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法院
检察官:陈金荣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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