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23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大新县,住大新县**村**队**号。2012年4月26日、2013年9月12日因非法行医被广西大新县卫生局处以停止执业活动,并分别处以罚款6000元和10000元。2015年4月29日因非法行医罪被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广西省大新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广西省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吕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合法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丰城市**镇集镇**口腔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因非法行医被丰城市卫生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孙某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执业医师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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