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江西省分宜县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分宜县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场系分宜县**镇**村***村小组村民袁某甲个人所有。一直以来,该山场上自然生长有野生的樟树、杉树、枫树、板栗树等树木。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吕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欲租下该山场翻种油茶树,经与袁某甲电话商定,以6000元价格租下该山场。之后,吕某某擅自使用油锯将山场树木进行砍树并裁枝,同时邀请袁某乙、张某某搬树,请司机朱某某装运并委托其销往尹某某经营的江西****有限公司木材货场,获利大约12000元。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非法采伐16株野生香樟,立木蓄积合计2.3445立方米,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微信交易明细;
2、证人袁某甲、袁某乙、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共16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小兵
检察官助理:程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为:1362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