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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刑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勐海县**委员(第**届),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采矿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采用挖掘机私自开采孟连县**乡**煤矿**坑,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煤矿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云矿协司鉴【2016】02号鉴定报告结论为吕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煤矿资源破坏的价值为94.12万元(大写:玖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孟连县国土资源局移交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及到案经过;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矿协司鉴(2016) 02号《吕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积极缴纳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采矿证已过期的情况下,私自开采煤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镇**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散件1份,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对破坏性采矿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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