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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高利转贷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河北**支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清河县**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从银行申请贷款后高利转贷给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4067.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指定管辖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银行贷款相关资料、银行还款相关资料等;2.证人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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