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河北**支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清河县**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从银行申请贷款后高利转贷给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4067.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指定管辖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银行贷款相关资料、银行还款相关资料等;2.证人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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