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现住原籍,打工。2017年3月23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村,现住原籍,打工。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现住原籍,打工。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现住原籍,打工。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刘某甲、吕某乙、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甲、刘某甲、吕某乙以及刘某乙等四人在大喜龙虾饭店大厅吃饭时,多次以敬酒为名,进入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所在的6号雅间进行骚扰。22时20分许,又借口敬酒时对方骂人,进入6号雅间辱骂、推搡对方人员,并勒着王某某的脖子出了饭店。随后双方多人在饭店门口持酒瓶、砖头等物品发生斗殴,导致王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刘某甲、吕某乙、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刘某甲、吕某乙、刘某乙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媛媛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刘某甲、吕某乙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刘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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