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饶平县汤溪镇第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原饶平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居中**巷**号。2018年2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丁,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饶平县**镇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原饶平县**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中**巷**号。2018年2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原饶平县**镇**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中**巷**号,现住饶平县**镇**小学原址。2018年2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东塘**巷4号。2018年2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丁、吕某乙、吕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14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经饶平县**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核查确认,**镇**村2013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名额为41户。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全面工作)被告人吕某甲、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吕某丁以及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吕某乙在协助**镇政府开展2013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被告人吕某丙等22户村民的住房存在不符合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扶持政策、没有实际落实改造或改造结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等情况,仍帮助上述22户住房户填写申报表格、伪造房屋改造照片、编造危房改造材料等,后上报有关部门,并在验收时故意隐瞒事实通过验收,骗取每户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44万元。期间,被告人吕某丙明知其自家及父亲住房不符合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扶持政策,在没有实际改造的情况下,仍填写有关材料申报并领取到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万元,同时还帮助被告人吕某乙等人填写**村其他住房户的申报材料等。
上述骗取的44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被告人吕某丙等住房户用于住房装修、生产生活等费用支出。
案后,被告人吕某丙等22户住房户已将44万元被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退回。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丁、吕某乙、吕某丙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凭证等书证;2.证人吕某戊、吕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丁、吕某乙、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丁、吕某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帮助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丁、吕某乙、吕某丙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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