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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伪证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号楼**单元**层**,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伪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层**,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交城县公安局在侦办吕强(化名,已判刑)等人强奸案过程中,在吕强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吕强的父亲吕某甲和吕强的二姑吕某乙商量如何帮助吕强逃脱刑事处罚。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让曾任中家沟村支书的吕某丙书写了一份关于吕强户籍出生日期2001年10月24日错误、实际出生日期应为2003年农历10月24日的证明材料;让当年给吕强接生的东坡底乡李家沟村人闫某某写了一份内容是2003年其给吕某甲之妻接生第二胎男孩的证明。2018年3月26日,吕某乙将该两份证明提交给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意图证明吕强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经查证,该两份证明内容无任何依据,均系应吕某甲、吕某乙要求所写且与案件其他证据相矛盾,未被司法机关采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闫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爱萍
检  察  员:  张文婷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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