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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等六人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14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道**路**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 **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叶某某、龙某乙、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15日、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逃) 、龙某甲夫妻二人先后伙同叶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陈某某、龙某乙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栋**单元**房等地,组织梁某甲、杨某某、俸某某、易某某等10多名卖淫女卖淫。任某某、龙某甲为该组织的老板、主要管理者,任某某主要负责卖淫女的招聘、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发放工资;龙某甲主要负责财务,统计管理卖淫女负责人的介绍业绩和卖淫女卖淫的业绩及工资。叶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陈某某为卖淫女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联系嫖客和安排卖淫女卖淫。龙某乙主要帮助任某某、龙某甲收集车主信息以发送招嫖信息和到银行支取嫖资。

该组织的管理者通过高薪招工诱骗、他人推荐等方式招募大量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孩子从事卖淫,先让卖淫女用身份证办理专门作案手机号和专门收取嫖资的银行账号,并让卖淫女到高校内拍摄在宿舍、图书馆以及课堂的视频或者照片,还帮助卖淫女办理假学生证和假身份证(将出生日期改小),以方便卖淫女冒充在校大学生。卖淫女和直接管理者居住在一起,实行严格管理,不得随意外出,出门卖淫必须使用专用作案手机,不得携带生活手机。

该组织的管理者安排购买、收集一些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车型、车牌、住址和联系方式,直接管理者假冒学生身份通过作案手机向购买、收集的公民电话发送招嫖信息,大致内容是其为某高校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法承担学费,需要好心人赞助,愿意献出自己的第一次作为交换。对方加微信后,直接管理者通过聊天和发送卖淫女的照片、视频等取得对方信任,约定好嫖资和见面时间地点后,安排卖淫女持该作案手机前往见面实施卖淫行为。发生性关系前,卖淫女会在冲凉时往下体塞入直接管理者提供的网购回来的假血,用来冒充处女,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卖淫女都不会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卖淫结束后该组织的管理者重新登录作案微信将嫖客的信息保存,以后经常借口称家里有人生病来诈骗钱财或者再次引诱嫖客嫖娼。同时该组织的管理者也会告诉嫖客她的同学也想出卖自己的第一次,再次介绍其他卖淫女卖淫。其中2019年3月5日卖淫女易某某向嫖客张某某卖淫,嫖资人民币20000元;2019年3月30日、4月4日,卖淫女梁某甲两次向嫖客曹某某卖淫,嫖资分别为人民币6000元、3000元; 2019年3月31日,卖淫女梁某甲向嫖客梁某乙卖淫,嫖资人民币8000元;2019年5月1日,卖淫女俸某某向嫖客黄某某卖淫,嫖资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10日,卖淫女俸某某向嫖客梁某乙卖淫,嫖资人民币8000元。

该组织卖淫款项由任某某、龙某甲统一管理,直接管理者、卖淫女按比例分成,按月发放。目前查获涉案嫖资现金373200元,冻结任某某、龙某甲涉案农业银行账户涉案资金共人民币2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作案手机、SIM卡、电脑、POS机,身份证、学生卡、银行卡、记账本多个、管理规章制度、假血、车主资料等;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监控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叶某某、龙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叶某某、陈某某、龙某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叶某某、陈某某、龙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随案移送现金人民币373200元,手机54部、电脑主机1台等17项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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