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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涉嫌盗窃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伙同他人至昆明市呈贡区吾悦广场工地,将工地内A2地块一楼的全新电缆线窃走。吕某甲将其中两卷电缆线藏匿于路边草丛后,又伙同他人将其他的电缆线以28元/公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将电缆线剥皮,后将铜芯转卖。经认定,刘某某转卖的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7900元,吕某甲藏匿的2卷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价格认定书等;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电缆线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则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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