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黑老五”),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6********,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铁矿**大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被告人吕某甲因非法开采,于2018年4月被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小区。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街东。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2次(2020年1月11日至2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和吕某丙、吕某丁、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境内非法采砂中,多次与被告人苏某某和程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前联系,让其拖运、收购非法开采的毛砂,约8900余吨;被告人吕某乙明知是非法开采的赃款帮助转移。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和吕某丙、吕某丁、王某某共同出资,与江苏**拆迁公司签订处理天长市**站拆迁尾渣协议。吕某甲等人在清理尾渣过程中,发现该地下毛砂,商议由王某某负责挖机,联系货车运输;吕某甲负责销售,吕某丙现场记录,吕某丁以其出资签订的拆迁协议入股,要求平分非法开采的毛砂利润。其间,共非法开采毛砂3、4天,约2000吨,被程某某等人拖运至华某某在天长市**镇经营的砂厂。被告人吕某乙帮助吕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华某某转来的收砂赃款。经鉴定,毛砂价值为86600元。
2.2018年9月16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吕某丙、吕某丁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500吨,被程某某等人运至华某某在天长市**镇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3.2018年9月17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吕某丙、吕某丁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500吨,被程某某等人运至华某某在天长市**镇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4.201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 720吨,被被告人苏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6152元。
5.2019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1018吨,被被告人苏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5253.8元。
6.2019年3月14日至18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1475吨,被被告人苏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94547.5元。
7.2019年3月19日至22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1070吨,被被告人苏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8587元。
8.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约900吨,被被告人苏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57690元。
9.2019年7月初的两天凌晨,被告人吕某甲和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宏大采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730吨,被被告人苏某某和金某某等人拖运。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6793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甲涉案价值为51万余元;被告人吕某乙涉案价值为8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某涉案价值为37万余元。
2019年9月2日、6日,被告人苏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先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丙、徐某某、何某某、史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账本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乙明知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吕某甲、苏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吕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允勤
检察官助理:徐辅红
2020 年 5 月21 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苏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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