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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吕某乙等3人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64********,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三人合伙购买临泉县城东街道办辛庄社区村民余某某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余某某种植的位于临泉县**庄段北侧河滩地上的树木88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临泉县**庄段北侧河滩地被砍伐树木为毛白杨,立木蓄积为18.06m³。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功劝说同案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主动到案,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吕某乙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功劝说同案被告人吕某丙主动到案,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吕某丙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乙现取保候审,住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吕某丙现取保候审,住界首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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